第五章
转换标准
第36条
植物和植物产品
1. 欲被认证为有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转换期时必须遵守EC834/2007第9、10、11和12条的要求以及本标准第一章的要求和适用时本标准第六章对放宽处理生产标准的要求,该转换期的长度至少为播种前2年,对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而言至少为作为有机饲料使用前2年,对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作物而言至少为收获前3年。
2. 满足以下条件,操作者前期的操作可被权威机构认可为转换期的一部分:
a) 土地是根据欧盟条例1257/99或欧盟条例1698/2005所实施项目或其他官方项目的操作方式进行管理的,前提是所采取的操作未带入有机生产中禁用的物质,或者,
b) 该地块是未使用本有机生产标准禁用物质处理过的自然区域或农业用地。
b)中所指的时期能够被追溯为转换期的一部分,前提是操作者能够向权威机构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至少在过去3年的时间内该地块未经有机生产禁用物质处理过。
3. 在特定情况下,权威机构可以延长被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土地的转换期,使其超过第1款的规定。
4. 对于已经经过转换或正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成员国可以缩短第1款中所规定的转换期:
(a) 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欧盟成员国权威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的;
(b) 地块中使用的禁用物质是欧盟成员国权威机构批准的科学试验的一部分;
在以上(a)、(b)两段所指条件下,应结合以下事实来确定转换期的长度:
(a) 应关注施用产品的降解情况,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应达到非显著水平;
(b) 所收获产品不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相关成员国应将其制定的强制性措施通报给其他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
有机畜牧生产中对土地转换期的特殊规定
1. 本标准第36条所提及的转换期适用于全部的动物饲料生产区域。
2. 尽管第1款中有规定,但是牧场和非草食性动物的户外活动场所的转换期可以缩短为一年,如果相关土地在过去一年内未经有机生产禁用物质处理过,这一期限还可进一步缩短为6个月。
第38条
畜禽及其产品
1. 当根据欧盟条例834/2007第14(1)(a)(ii)条和本标准第9条和本标准第42条的要求引进非有机畜禽并且欲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时,必须在满足欧盟条例第9,10,11和14条和本标准第2章标题II以及本标准第42条(适用时)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至少养殖以下时间:
(a) 肉用的马科动物和牛科动物,包括野马和野牛,12个月,或者全部生命周期的四分之三时间;
(b) 乳用动物、小型反刍动物和猪:6个月;
(c) 肉用禽类:10周,但是必须在3日齡之前引入;
(d) 蛋用禽类:6周。
2. 如果非有机畜禽属于一个刚刚根据欧盟条倒834/2007第14 (1) (a) (iii)条的要求开始转换的农场且农场中的所有生产单元包括畜禽、牧场和用于畜禽饲料生产的所有土地同时开始转换,则其产品可以认证为有机产品。畜禽及其后代、牧场和所有用于饲料生产土地的共同转换期可以缩短为两年,前提是畜禽饲料主要来源于此生产单元内部。
3. 蜂产品只有在完全按照有机生产方式管理至少一年以年后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4. 蜂场的转换期不适用本标准第9 (5)条的规定。
5. 转换期内,应使用有机蜂蜡替换掉以前的蜂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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