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饲养
第19条
自留饲料或来源于其它有机场所的饲料
1. 对于草食性动物,除了 17条4款所述的每年的季节性迁移期,至少50%的饲料应来源于自己的农场,如果不可能,应主要联合同一地区的其它有机农场生产的饲料。
2. 在生产季节结束后,为了蜜蜂在冬天的存活,蜂箱里必须有充足的蜂蜜和花粉。
3. 蜜蜂的人工饲喂只能在蜂群由于气候条件面临绝蜜或最后一次收获蜂蜜和下一次开始流蜜前15天的期间进行。饲喂蜜蜂应使用有机蜂蜜、有机糖浆或有机糖。
第20条
动物饲料的营养要求
1. 较天然奶来说应优先使用母乳喂养动物幼畜,喂养幼畜的最短时期取决于动物的种类:牛(包括水牛和野牛种)和马属动物3个月、绵羊和山羊45天、猪40天。
2. 草食动物饲养系统根据一年当中不同时期牧场的可用性来确定放牧草场的最大使用量。草食动物每天饲料量中至少60%干物质由粗饲料、新鲜或干的草料、或者青贮饲料组成。在乳品生产中,对于哺乳早期的产奶动物最多可3个月将此量减少到50%。
3.粗饲料、新鲜或干草料、或者青贮饲料必须加入猪和家禽每天的饲料配方中。
4.禁止使用引起牲畜贫血的饲养条件和饲料。
5.在饲养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在可恢复限度内允许催肥,禁止强行喂食。
第21条
转换期饲喂
1. 饲料配比平均最多可使用30%转换期饲料。如果转换期饲料是自己单元生产的,此百分比可增加到100%。
2. 如果饲喂牲畜所用饲料是本牧场自身的且不属于近五年内从事有机生产单元的一部分,第一年转换期内,这些饲料总量的20%的饲料可源于放牧或收割永久牧场的牧草或多年生牧区的牧草。当使用转换饲料和第一年开始转换的饲料同时使用时,此混合饲料的总百分比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述比例的最大值。
3. 上述1、2段中的数字按每年植物来源的饲料干物质百分比计算。
第22条
欧盟有机条例834/2007第14条1款d项iv中规定的产品和物质
1.可以在有机生产中使用植物性米源和动物性米源的非有机饲料,只要其满足第43条的规定并且在列在附则V中,同时满足其使用的限制条件。
2.有机生产中仅可以使用本条例附则V中所列出的动物来源的有机饲料原料和矿质来源的饲料原料,同时必须满足其限制性要求。
3.只有列于附则V中的来自于渔业的产品和副产品才可应用到有机生产中,同时满足其使用的限制条件。
4.只有列于附则VI的饲料添加剂、动物营养中使用的特定产品和加工助剂可以在有机生产中使用,同时满足其使用的限制条件。
第4节
牲畜疾病预防及治疗
第23条
疾病预防
1. 在不违背第24条3款条件下,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的兽药产品或抗生素预防疾病。
2. 禁止使用促进生长或生产的物质(包括抗生素、球虫抑制药和其他促进生长的人工助剂)和控制繁殖或其他目的的激素或类似物质(例如发情诱导或调节剂)。
3. 从非有机单元获得的牲畜,可根据当地的环境状况釆用特殊的方法如筛选试验或检疫进行疾病预防。
4. 圈舍、围栏、设备和用具必须进行适当地清洁和消毒,以防止交叉感染及牲畜发病。粪便、尿和吃剩的或弄洒的食物必须经常收拾,以减少气味和避免吸引昆虫或嚙齿类动物。根据欧盟有机条例834/2007第14条1款f项,只有列于附则VII的产品可以用来进行牲畜圈舍设施和器具的清洁和消毒。灭鼠剂(只可以用在诱引陷阱中)和只有列于附则II的产品可用于消除牲畜圈舍中的昆虫和其它虫害。
5. 每一批家禽上市后,禽舍必须清空,对舍内及其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并且在完成一批家禽的饲养后,要保持运动场一定的空闲时间以恢复植被。成员国将确定运动场所空闲时期。操作者应该保存此期间的符合此规定的相关证明文档。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非成批饲养、没有运动场、可以整天的自由活动的家禽。
第24条
疾病治疗
1. 即使运用了欧盟有机条例834/2007第14条第1款e项ⅰ中的全部预防方法保证动物的健康,一旦牲畜生病或受伤,应立即治疗。如果必须隔离,应有合适的房舍。
2. 如果治疗效果较好且条件允许,应优先于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的兽药或抗生素而选择使用草药、顺势疗法产品、微量元素和附则V,第3部分和附则VI,1.1部分列出的产品。
3. 如果利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提到的措施不能有效地治愈疾病或伤痛,如果必须进行治疗以避免动物痛苦或危难时,可以在兽医的监督下使用化学合成属对抗疗法的兽药产品或抗生素。
4. 除接种疫苗、清除寄生虫治疗和任何强制性根除计划除外,如果动物或畜群12个月中。接受3个多疗程的化学合成抗性兽药产品或抗生素的治疗,或对于牲畜生长期小于1年的进行了1个多疗程的治疗,上述牲畜及畜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并且应执行本条例第38条1款的规定进入转换期。
此情况发生的书面记录文件应保存以便认证机构或主管部门核查。
5.按照2001/82/EC第11条的规定,在正常条件下最后一次使用对抗疗法兽药产品治疗的动物和由此生产有机畜产品之间的停药期应是规定停药期的两倍。如果没有特殊指定,通常为48小时。
第25条
蜂产品疾病防治和治疗的特殊规定
1. 为了保护巢基、蜂箱和蜂脾特别是免受害虫的危害,只允许使用灭鼠剂(只能用在诱因陷阱中)和附则II中所列出的适当产品。
2. 允许对蜂房进行物理消毒治疗,例如蒸汽消毒或火焰直接消毒。
3. 只有在隔离蜂螨感染时才可以采用杀灭公蜂的方法。
4. 在采取了上述所有的预防措施后,如果蜂群仍然染病或大量感染,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如有必要,对蜂群进行隔离。
5. 只有在符合共同体法律框架下的共同体或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批准有机蜂饲养在成员国中可以使用兽药产品。
6. 在感染蜂螨时,甲酸(蚁酸)、乳酸、醋酸和草酸等和下列物质可以使用:薄荷醇、麝香草酚、桉油精或樟脑。
7. 如果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药品进行了处理,在这段时期里,处理的蜂群必须放置在隔离的蜂房中,并且所有的蜂蜡都必须用有机的蜂蜡替换,随后,这些蜂群应执行本条例第38条3款的规定进行1年的转换期。
8. 上述7款规定不适用于本条6款中提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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