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养殖生产
第7条
范围
此章节对以下物种的生产列出了具体的生产规定:牛包括bubalus和bison、马、猪、绵羊、山羊、家禽(附则III中涉及的品种)和蜜蜂。
第1节
动物来源
第8条
有机动物来源
1. 在选择品种或品系时,必须注意品种应有适应地方条件的能力及其本身的生命力和抗病能力。另外,注意避开集约化生产条件下产生的特定疾病或与一些品种或饲养强度有关的健康问题,例如猪的应激综合症、PSE肉综合症(pale-soft-exudative syndrome)、爆死、自然夭折、难产等等。优先选择本地品种。
2. 对于蜂源,应当优先选择欧洲的Apis melifera产蜜品种和它们的地方生态型。
第9条
非有机动物来源
1. 根据欧盟有机条例834/2007第14条1款a项(ii)规定,只有当有机饲养的动物数量不足时且满足本条2款到5款的条件时,以育种为目的的非有机动物可被买进有机牲畜生产单元。
2. 当牧群初次组建时,非有机哺乳动物的幼雏将被从断奶时即按照有机生产标准饲养。下面的限制将于动物进入牧群之日开始适用:
(a) 公牛、小牛和小驹不能超过六月龄;
(b) 羊黑和小鸡不能超过60日龄;
(c) 小猪不能超过
3. 为了牛群或羊群的增长和更新,未经过配种的非有机成年雄性和雌性哺乳动物将逐渐按照有机生产标准饲养。此外,一定数量的雌性哺乳动物每年需要遵守下列限制:
(a) 每年最多可从非有机牧场引进10%的成年马或牛,包括水牛和野马种,家畜和20% 的雌性成年猪、绵羊和山羊;
(b) 上述百分比不适用于10头以下的马群或牛群,以及5只以下的猪群、绵羊群或山羊群的生产单元。对于这些生产单元,任何上述的牧群更新都将被限制到每年最多引入1个动物。
这一规定将在2012年再次评审,将可能不再适用。
4.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如果得到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的认可,第三段中提到的百分比可增加到40%:
(a) 正在扩展牧场规模;
(b) 改变品种时;
(c) 开发新特种牲畜时;
(d)当家养品种如欧盟委员会EC1974/2006(9)附则IV中所述有可能面临灭绝时,这些动物不一定必须是未生育的品种。
5.为了蜂房的更新,有机生产单元可以每年引入10%的非有机的蜂王和蜂群,前提是放置蜂王和蜂群的蜂箱中的蜂巢或巢基应来自有机生产单元。
(9) OJL 368, 23.12.2006, p. 15.
第2节
畜禽圈舍和饲养操作
第10条
圈舍的相关规定
1. 牲畜圈舍的绝缘、加热和通风必须保证空气循环、尘埃、温度、空气湿度和气体浓度保持在不会对动物造成伤害的限度内。牲畜圈舍必须拥有充分的自然通风和光照条件。
2. 在有适当的气候条件保证牲畜户外生活的地域,可以不建牲畜圈舍。
3. 在圈舍内的牲畜密度应使牲畜舒适,特别注意应依品种和牲畜年齢确定牲畜密度。另外,应考虑到牲畜行为需求和畜群的规模和性别,最适密度将确保牲畜有足够的空间自然地站立、轻松地躺下、转身、修整皮毛,使牲畜能够作全部类似伸展和拍打翅膀的自然运动。
4. 对于不同种类的牲畜室内居住和户外运动的最小面积以及圈舍的其它特 点在附则Ⅷ中列出。
第11条
晡乳动物的特殊圈舍条件和饲养操作
1. 牲畜圈舍的地面必须平坦但不能太滑。根据附则Ⅲ規定的整个地面至少一 半是坚固的,不是板条或格栅结构。
2. 圈舍必须提供足够大的舒适、清洁、干燥的躺卧或休息区域并且是由固体建成而非格栅建成的。必须在休息区铺上充足的干草。垫草将由秸秆或适合的材料构成,可以是经过改良的和富含有附则I所列矿物产品。
3. 尽管欧共体理事会91/629/EEC(10)第三条3(3)款有規定,但是小牛1周龄以后,禁止在单个围栏里饲养。
4. 在育种期间必须群养,而在怀孕的最后阶段和哺乳期不必遵守欧共体理事会 91/630/EEC (11)规定。
5. 仔猪不许在平板或者笼中饲养。
6. 运动地区必须允许猪排便和拱地,可使用不同的垫料以便拱地。
(10) OJL 340, 11.12.1991, p. 28.
(11) OJL 340, 11.12.1991, p. 33.
第12条
家禽的特殊圈舍条件以及饲养方法
1. 家禽不能被圈养在笼中。
2. 为了满足家禽品种的特殊需要和动物福利要求,只要天气和卫生条件允许,水禽必须能够到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去。
3. 家禽圈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至少1/3的地面是坚固的,而不是板条或格栅结构,地面要铺麦杆、锯末、沙子或草皮;
(b) 用于蛋鸡的圈舍,必须有足够大的地面利于收集母鸡粪便;
(c) 如同在附则Ⅷ中描述的那样,必须有和家禽规模、数量相应的栖木;
(d) 家禽必须有足够大的出入口,每
(e) 每个禽舍的养禽数目都不得超过:
(i) 4800只小鸡,
(ii) 3000只蛋鸡,
(iii) 5200只几内亚家禽,
(iv) 4000俄国母鸭或北京母鸭,或者3200俄国公鸭或北京公鸭,或者其它鸭子,
(v) 2500阉鸡、鹅、或者火鸡;
(f) 任何单一进行肉类生产的单位,禽舍的总使用面积不得超过
(g) 家禽的圈舍应以能够让所有的禽类可容易进出外界的方式进行建造。
4. 就蛋鸡来说,可采用人工方式来补充自然光,每天最长不超过16小时的光照,晚上至少保证8小时的休息期。
5. 为了防止采用集约饲养方式,家禽应予以饲养,直到他们达到最低年龄或其为来自于缓慢增长的家禽品系。凡成长缓慢的家禽品系操作者不可在其未达到以下日龄时对其进行宰杀:
a) 蛋鸡81天,
b) 肉鸡150天,
c) 北京鸭49天,
d) 俄国母鸭70天,
e) 俄国公鸭84天,
f) 野鸭92天,
g) 几内亚家禽94天,
h) 火鸡和烤鹅140天,
i) 雌性火鸡100天。
权威机构应界定缓慢生长品系的标准或起草一份相关清单,并为运营商、其他会员国和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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